新闻动态 NEWS
首页> 新闻动态> 行业动态

区住建厅关于征求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桂建便函〔2016〕395号)

时间:2016-11-21阅读:930

分享: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证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及时性、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0771—5881296(兼传真),电子邮箱:gxzljd@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及时性、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是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建筑材料或建筑物实体质量的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项目;闭合处理是指对检测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处理(包括材料退场、设计核验、返工、返修或加固处理等),以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和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员在首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时,应在检测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个人信息,获取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的检测相关信息,有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应及时处理,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处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五、监理(建设)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监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检测相关信息,督促责任单位处理检测不合格事项,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监理单位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监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六、检测机构应建立《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附件1),于每周一将上周的台账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结论的当天,应将不合格结果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以手机短信或微信方式及时将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委托单位。

八、委托单位(或责任单位)收到检测机构(或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的检测不合格项目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材料使用情况、不合格实体检测项目试验结果主动告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并会同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一)材料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⒈ 已进场未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应作退场处理,有退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有退场的记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⒉ 不合格材料已使用在工程上,相应结构部位可以返工或返修的,应由责任单位返工或返修;不能返工或返修的,按以下第(二)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情形进行处置。

(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检测不合格的结构部位,可以返工或返修的,应由责任单位返工或返修;不能返工或返修的,应由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证检测或扩大检测;经验证检测或扩大检测判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应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核验其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应由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核验其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三) 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⒈ 检测不合格项目未闭合处理的,不得进行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⒉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⒊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次,应予以验收。

⒋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验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次,可予以验收。

⒌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⒍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各类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具体方式按《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附件2)进行。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不合格项目处理”模块查看不合格项目的闭合处理情况。

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日常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应抽查有关单位对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情况,发现有不合格项目不处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应下发整改通知,责成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并报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一、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区受监工程的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报送、闭合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闭合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⒈ 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⒉ 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附件1

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         月)

填报单位:(盖章)                                                                                   第  页  共  

序号

检测类别

不合格项目

检测日期

不合格报告编号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证号)

总监

(证号)

见证员

(证号)

取样员

(证号)

 

 

 

 

 

 

 

 

 

 

 

 

 

 

 

 

 

 

 

 

 

 

 

 

 

 

 

 

 

 

 

 

 

 

 

 

 

 

 

 

 

 

 

 

 

 

 

 

 

 

 

 

 

 

 

 

 

 

 

 

批准人:                  审核人:                制表人:


附件2

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序号

不合格项目

检测机构

通知委托单位的时间

处理方法

闭合期限

闭合资料

闭合时间

1

建筑材料

出具检测结论当天

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处理

接到检测机构通知后:

1.钢筋焊接件:当天。2.材料退场:3个工作日内。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

1. 材料退场的影像资料。

2. 材料退场记录。

3. 材料进场记录及复验报告。

4. 检测鉴定报告。

5. 设计核验报告。

6. 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7.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和影像资料。

8. 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完成闭合工作后,取样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闭合处理情况及闭合时间,见证员予以确认。

2

工程实体质量

出具检测结论当天

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

1. 检测鉴定报告。

2. 设计核验报告。

3. 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和影像资料。

5. 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完成闭合工作后,取样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闭合处理情况及闭合时间,见证员予以确认。

备注:闭合资料应区分不合格项目类型留存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